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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省养老保险补缴期限延长至3月底
  时间: 2010-2-1 阅读: 578次 
 

    记者1月31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,为使中断缴费的劳动者及时接续保险关系,山西省把补缴养老保险的截止时间延长至今年3月底,参保人员可尽快办理补缴手续,太原市也将按规定执行。 
    去年10月份,山西省出台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一次性优惠政策。按照规定,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,目前仍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且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,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,或中断缴费未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,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,都可在去年年底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。 
    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提醒,原国有、集体企业固定工,1992年1月之前参加工作的,可从1992年1月起补缴,之后的,可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;原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(即从城镇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),从正式录用之月起补缴;城镇企业的原固定工、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外的其他用工,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实施前参加工作的,可从1995年1月起补缴,1995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,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;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,1998年7月之前从事个体工作和灵活就业的,从1998年7月起补缴,之后的,按实际从事个体工作和灵活就业之月起补缴。但一次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。(记者 李涛 实习生 王建辉)
  来源:太原晚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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