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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: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
  时间: 2010-7-1 阅读: 206次 
 

  6月29日,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,《规定》要求:

  一、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,严禁非法建设、非法生产和超库容、超坝高、超强度生产。

  二、要严格按照尾矿库闭库标准、配套选矿厂关闭标准实施尾矿库闭库治理,严禁向列入关闭计划的尾矿库及其选矿厂提供生产条件,已闭尾矿库未经批准不得再利用。

  三、要严格新建尾矿库的准入门槛,新建尾矿库服务年限必须在5年以上且配套选矿厂的原矿年处理能力在15万吨以上,严禁在未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、无合法配套矿山的情况下开工建设。

  四、要严格遵守尾矿库建设选址要求,严禁在居民区和重要设施上游3公里内建设尾矿库,同一条沟壑20公里内不得建设两座及两座以上尾矿库。

  五、要严格执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“三同时”规定,严格落实勘察、评价、设计、建设、施工、监理六方安全责任,严禁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揽尾矿库工程。

  六、要严格尾矿库安全设施竣工验收、安全生产许可、复工复产验收,坚持谁验收、谁签字、谁负责,严禁违反上述规定擅自组织生产。

  七、要强化尾矿库安全综合治理,建立健全“坝体稳定、防洪可靠、监控有效、管理到位”的工作体系,严禁坝体稳定性不达标、防洪设施不可靠、汛期泄洪能力未复核的尾矿库生产作业。

  八、要强化尾矿库现场安全管理,配备“三大员”(主要负责人、分管安全负责人、分管技术负责人)并落实其安全管理责任,健全规章制度,“三大员”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,严禁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上岗作业。

  各地、各有关部门和各选矿企业要严格执行本规定,凡违反上述规定的,要严肃追究责任;涉嫌犯罪的,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。 

 
  来源:www.shanxigov.c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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